水文勘探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
水文勘探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保证各项决策正确。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局有关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进一步健全议事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要依据相应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保证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部署、重大措施。
(二)单位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四)单位改革方案。
(五)国有产权转让、变动。
(六)国(境)外注册公司。
(七)投资、收购、担保、抵押、贷款。
(八)对外参股。
(九)矿业权转让、处置。
(十)国有资产调整。包括:1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等。
(十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等重大经营事项。
(十二) 技术进步、科技研发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四) 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批。
(十五) 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
(十六) 人才招聘计划和审批。
(十七) 经营目标业绩考核和奖励方案。
(十八) 工资薪酬等分配事项。
(十九) 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二十) 重要奖惩。
(二十一)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队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
(二)队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队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社会项目和内部基本建设项目。
1、队投资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的招标,100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的投标。
(二)队非生产性采购单笔1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或服务,生产性采购单笔5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或服务。
(三)对项目的融资、担保。
(四) 不动产购置。
(五)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性资金:对20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非生产经营性资金:对5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前负责牵头的分管领导或项目调研论证小组应认真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广泛调研论证,提出方案,并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并形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上级审批,履行相关手续。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选拔、任免领导人员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没有正式下文前,要严格保密。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任免事项,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重要人事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和报告,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资金预算,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相关材料应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所有参与决策人员。
第九条 队领导班子应当以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或行政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或行政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会议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态、举手表态或签字表明意见的方式进行表决。
办公会议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三分之二以上参会班子成员同意,表决事项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即应参与决策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采取末位表态方式,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没有列入议题的重大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部门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结论性意见。
(七)与会领导人员对会议记录的认可签字。
(八)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议题时,应主动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上级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上级批准,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或分工职责不明确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部门应当拿出决策实施方案,确保决策落实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施《水文勘探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保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应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队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决策后的实际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党委行政报告时,应当将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不属于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或因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对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省、局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出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水文勘探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皖煤地水勘党发〔2012〕16号同时废止。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