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深入推进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机关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安徽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细则》、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和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长期借用、挂职人员。
第二条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是指:违反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办文办事限时制、AB岗工作制、一次性告知制、离岗告示制或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注重责任追究与提高效能相结合。
第四条 被局效能办发现违反局办文办事限时制度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由局效能办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局党委、行政严肃追究有关承办责任人、承办部门的责任。
(一)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局效能办发现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1次,由承办处室领导对承办人给予批评警告。
(二)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局效能办发现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2次,由局效能办对承办处室给予通报,同时由分管局领导约谈承办处室负责人。
(三)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局效能办发现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累计3次,承办处室不能评为年度先进或文明处室;同时由局主要领导约谈承办处室负责人;扣发处室负责人2000元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局效能办发现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4次及以上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视承办人、承办处室负责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五条 被省直效能办发现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行为被通报的,由局效能办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局党委、行政严肃追究有关承办责任人、承办部门的责任。
(一)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省直效能办及新闻媒体等方面发现,经查实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1次,扣发责任人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人年度考核只能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
(二)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省直效能办、新闻媒体等方面发现,经查实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2次,扣发责任人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人年度考核只能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同时由分管局领导约谈承办处室负责人;责任处室不能评为年度先进或文明处室。
(三)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省直效能办、新闻媒体等方面发现,经查实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3次,责任人年度考核只能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扣发责任人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由局主要领导约谈承办处室负责人;扣发处室负责人2000元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省直效能办、新闻媒体等方面发现,经查实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4次及以上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视责任人以及承办处室负责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