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索引号:12340000486001037G/20190702-112230 发布: 办公室/政务公开专员 时间: 2019-07-02 0次阅读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与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队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局党委及队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队及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目的是确保局党委及队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通过各类审计发现问题、防范风险;有效组织审计整改,完善管理、提高效率;为经营活动提供评价建议,服务我队整体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队设立审计室,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队审计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内部审计准则,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二)贯彻落实局党委、队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决议、决定,落实好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四)组织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工程项目、重大事项等审计;

(五)负责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完成局审计处、队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任务和权限

第七条 队审计室主要任务: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局党委及队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或政府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队审计室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会议记录、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被审计对象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九条 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队审计室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局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监察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进一步核实情况,做出说明,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揭示出的问题,经集体研究做出审计结论,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队审计室报告书面整改情况。

队审计室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和跟踪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结论的情况,加大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队审计室应当按有关审计准则及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队审计室应按时向局审计处报送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等资料,对内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局审计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队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队审计室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队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报告意见或审计结论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揭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未按国家审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颁发的皖煤地水勘发[2016]66号《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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